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4487,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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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楊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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