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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念儀
債 務 人 盧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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