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4525,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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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崁頂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福人
債 務 人 羅武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00八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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