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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賴勇仁
債 務 人 蔡函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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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8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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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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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25,613元 │107年12月29日 │1.9 │108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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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2,613元 │108年3月29日 │1.9 │108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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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36,329元 │108年3月30日 │2.4 │108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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