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阮承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鍾明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始借據或陽信銀行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俾利釋明本件債務已屆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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