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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尤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相對人至95年10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20,516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7,047元為自93年12月15日起至95年10月18日止之消費款,2,269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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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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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尤麗雲 │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17,047元│ │月19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9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尤麗雲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按月收取新台幣│
│ │17,047元│ │月19日起 │ │300 元,最高以│
│ │ │ │ │ │連續3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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