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呂詩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係爭催告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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