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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債 務 人 葉申康即葉陳玲即葉老五之再轉繼承人
葉申得即葉陳玲即葉老五之再轉繼承人
葉申喜即葉陳玲即葉老五之再轉繼承人
葉申福即葉陳玲即葉老五之再轉繼承人
葉小四即葉陳玲即葉老五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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