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葉申康、葉申得、葉申福、葉小四、葉申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原債權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受讓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皆非金融機構,不得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以公告代替民法第297條之通知,故請提出送達債務人葉申康、葉申得、葉申福、葉小四、葉申喜簽收之債權讓與通知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