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4680,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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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陳秀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秀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秀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係主張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8 月起未繳交月費,經催告後,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故依會員合約書第7條第4項請求債務人補足月費差額新臺幣8,267 元及利息,惟查聲請狀所附之會員合約書,會籍期間為自民國106 年6 月17日起至107年6 月16日止,與聲請人主張債務人係自107 年8 月起未繳納月費,而有矛盾之處。

經本院於108 年5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陳報聲請狀所載之計算式中「實際經過月數」之具體年月份、債務人實際繳納金額之計算式、催告債務人繳款之收件回執影本等,聲請人於108 年5 月3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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