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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債 權 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
廖柏豪律師
債 務 人 陳美蓮
張勝迪
曾昭仁
薛宜玲
欣迪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茂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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