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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松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明請求之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15,939 元,惟與聲請狀所附之台幣客戶基本資料關於「貸款帳戶」欄第一項(帳號PDPZ0000000000)之本金餘額新臺幣(下同)189,841元,而有所不同,其原因為何?又如非同一筆債務,應提出原利息起息日民國94年12月15日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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