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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陳泰吉即陳彥豪之繼承人
陳李碧芬即陳彥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陳彥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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