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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柯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柯建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
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系爭債權業已取得執行名義,有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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