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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旻庭、黃宥勝(原姓名:黃佳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之代表人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變更登記為「凌忠嫄」,故請提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表,及應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部分,年利率得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9%」計息之依據(借據約定為1.75% ),如有誤繕請更正附表。
三、就附表編號2 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部分,請提出其有關利息約定記載之增補條款(借據)約定。
四、請提出最新之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須可看出目前尚欠金額、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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