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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垤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請求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52,749 元、本金金額627,345 元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4 月19日之帳務明細資料及計算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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