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5184,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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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垤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請求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52,749 元、本金金額627,345 元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4 月19日之帳務明細資料及計算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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