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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債 務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屏東縣政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之事實理由,係聲請人承攬債務人之採購案,而主張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契約價金新臺幣1,725,000 元,惟依兩造間之勞務契約第五條第㈠項第3款之約定,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然聲請人未提出驗收合格之相關釋明文件,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7 月28日具狀表示,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前,債務人皆未依照合約規定完成驗收程序,截至108 年7 月26日止,歷經10次以上協商,債務人仍未依契約書規定核銷開支等語,惟未提出驗收合格之相關釋明資料。
是本院於非訟事件僅能為形式審查,聲請人既未提出驗收合格之相關釋明文件,則僅憑聲請狀及補正內容之說明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已達釋明程度,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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