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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佘元田
債 務 人 沈文建
沈曾秀月
一、債務人沈文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沈文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沈曾秀月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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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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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及 違 約 金│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 (新臺幣) │ 計 算 起 迄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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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466 元 │自民國108 年2 月3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年利率2.9447%計算 │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 │
│ │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本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利│
│ │ │ │依年利率3.972% 計算 │息依年利率3.972%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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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1,318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3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本金│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年利率2.9447%計算 │息依年利率2.9447%計算 │
│ │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本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利│
│ │ │ │依年利率3.972% 計算 │息依年利率3.972%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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