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5302,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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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明細資料(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款代扣所得稅款清單)。

二、陳報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 年12月7 日之依據(依貴局107年12月4 日保普墊字第10760186591 號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7 日內償還款項,且該函文於107 年12月5 日送達予債務人,是債務人應自107 年12月13日始付遲延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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