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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建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於民國108 年3 月3 日向債務人「 屏東縣○○鄉○○路0 號」之住址送達,惟所附之收件回執 日期部分(似為107 年3 月6 日)章戳不清晰,尚難確認債 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債務人,故請提出清晰之債權讓與通知收 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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