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5386,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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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江俊億
上列聲請人與陳立杰即陳木坤之繼承人、陳善即陳木坤之繼承人及曾麗晶即陳木坤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所提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所示,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民國86年11月14日起至89年3月1 日止之利息413,753 元,暨自86年12月14日起至89年3月1 日止之違約金共計70,816元,而聲請人分配金額為1,486,466 元,不足額為998,103 元,則聲請人以998,103 元請求計息,是否係指受分配之金額已先抵充利息及違約金,不足額部分均為本金,如係,請提出可先充抵違約金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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