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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債 務 人 林秀權
林王筱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0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參拾萬零陸佰柒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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