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阿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王阿花分別於91年10月及95年6 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96年1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9,783元、迄96年6 月底積欠案外人124,899 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58,504元 │王阿花 │自民國96年3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19.71 │
│ │ │ │月14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9 月1日起 │ │ │
├──┼─────┼─────┼──────┼──────┼────────┤
│ 002│123,395元 │王阿花 │自民國96年8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 │ │月14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9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58,504元 │王阿花 │自民國96年3 │至民國100 年│按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
│ │ │ │月14日起 │3 月31日止 │金。 │
│ │ │ ├──────┼──────┼─────────────┤
│ │ │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 個│
│ │ │ │4 月1日起 │ │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逾│
│ │ │ │ │ │期第2 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
│ │ │ │ │ │0 元,逾期第3 個月收取新臺│
│ │ │ │ │ │幣500 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
│ │ │ │ │ │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
│ 002│123,395元 │王阿花 │自民國96年8 │至民國100 年│按月以當期應付帳款總額扣除│
│ │ │ │月14日起 │3月31日止 │已付金額之未付款部分之百分│
│ │ │ │ │ │之2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
│ │ │ │ │ │月收取上限為新臺幣5,000 元│
│ │ │ ├──────┼──────┼─────────────┤
│ │ │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 個│
│ │ │ │4 月1日起 │ │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逾│
│ │ │ │ │ │期第2 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
│ │ │ │ │ │0 元,逾期第3 個月收取新臺│
│ │ │ │ │ │幣500 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
│ │ │ │ │ │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