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5544,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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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德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債務人欠款之本金雖於民國95年10月5 日轉催收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743 元,惟自95年12月28日後尚有實繳金額數筆計14,923元,而利息則為7,060 元,依形式觀之,債務人繳納之款項似足抵充各期應繳之利息及部分本金,則為何本件請求之計息本金仍為177,743 元(非明細最後記載日期97年6 月25日之本金金額171,596 元或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所載金額170,446 元),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債權計算書所載之上繳(逾期未繳息)日期為何係貸放日95年8 月30日起算(債務人當時尚正常繳納本息)?請釋明之,並提出利息起算日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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