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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家大使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世有
債 務 人 李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俊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俊傑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管理費新臺幣16,800元及利息,惟未據未提出大樓管理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釋明文件,並提出國家大使館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債務人李俊傑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市○○街00號12樓之1 建築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聲請人於108 年6 月6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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