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藍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4/1/7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99/1/11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1/10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577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藍文君 │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88 │
│ │127,155元 │ │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藍文君 │自民國95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27,155元 │ │月11日起 │ │內部份,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6 個月以│
│ │ │ │ │ │上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加│
│ │ │ │ │ │付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