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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立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聲請人民國108 年8 月2 日所提出之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請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6,670 元,及其中新臺幣445,700 元部分,自民國108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如是,請具狀更正本件聲明如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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