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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惠雯
債 務 人 李鄭梅珠
李鳴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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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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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分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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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57,808元 │民國108 年3 月1 日│3.386 │民國108 年3 月31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 │ │上開利率10% ,超過6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002 │ 571,561元 │民國108 年3 月30日│3.386 │民國108 年4 月30日 │計付違約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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