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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朝男
債 務 人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新發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及投資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利息,惟核債權釋明文件,即投資款退還憑證一紙,債權人(投資人)為高清龍及高李鑾,而高清龍業於民國97年7 月6 日死亡,除本件聲請人高朝男外,尚有其他繼承人,嗣聲請人108 年10月15日具狀表示欲增列被繼承人高清龍之其他繼承人高朝雄、高李鑾及再轉繼承人(即張高素靜之繼承人)張永福、張楌彬、張世國及張畹筳為共同聲請人,惟未提出有上開繼承人簽章之聲請狀,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有上開繼承人簽章之聲請狀、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張高素靜之除戶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張高素靜之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繼承人間有無就上開100 萬元之債權成立分割協議。
聲請人於108 年11月2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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