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黃富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付款人欄。
(應更正付款行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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