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催,123,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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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宋玉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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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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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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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宋玉雲      │高雄銀行屏東分行│108年9月30日│100,000元     │BIH0082450│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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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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