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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建宏分別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104 年1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9 萬元、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2 月15日、134 年11月25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建宏邀同第三人陳建華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90 萬元、②25萬元、③15萬元、④27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4 年3 月5 日起至124 年3 月5 日止、②自10 4年3 月5 日起至119 年3 月5 日止、③104 年3 月5 日起至114 年3 月5 日止、④自104 年3 月13日起至124 年3 月13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
又相對人陳建宏向聲請人借款⑤30萬元,借款期間為⑤自104 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㈢詎相對人陳建宏①自108 年5 月20日起、②③④均自108 年6 月20日起、⑤自108 年6 月3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告還款後,依約視為全部到期,雖經相對人部分還款,然至今尚欠本金①2,336,483 元、②181,487 元、③84,888元、④217,736 元、⑤199,241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催告函、收件回執、授信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已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建宏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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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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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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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九如鄉 │九平│ │162-8 │ │0 │1 │08.17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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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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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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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21 │東都街50號 │九平段162-8 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9.51 、二層61.48、 │陽台11.27 │全部│ │
│ │ │ │ │、三層樓房 │三層36.25 ,總面積157.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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