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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秝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相對人郭秝豪已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死亡,而其繼承狀況不明,嗣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郭秝豪之除戶謄本、相對人郭秝豪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郭秝豪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向本院陳報相對人郭秝豪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相對人。
然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本件聲請人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就本件相對人究為何人加以釐清,並確認本件抵押權人抵押權標的不動產之最新所有權權利歸屬狀況,綜上,聲請人顯未盡釋明之責,依首開說明,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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