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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陳信吉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標的物附表。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補正本票(票號:CH025752)1 紙之提示日(須為年/ 月/ 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不得早於該本票發票日89年11月23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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