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范凱婷
上列聲請人與巴娟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屏東縣三地門鄉大社段241、277、295、853、904、906 、922 、102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