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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800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薛○○(即上開第一項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更正本件相對人姓名。
三、承上,如相對人已死亡者,則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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