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拍,250,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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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800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薛○○(即上開第一項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更正本件相對人姓名。

三、承上,如相對人已死亡者,則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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