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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寬龍
上列聲請人與李張來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淇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相對人李張來于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死亡,故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借款之欠款查詢明細及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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