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拍,255,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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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謝煥強


上列聲請人與林楊柳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仟萬元者,二千元。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遺失,可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簿之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權利人為林冠良之最新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請提出相對人林楊柳葉、債務人廖林美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承上,如相對人或債務人死亡者,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六、請提出屏東縣恆春鎮龍泉水段61-1、61-4、61-8、61-10 、61-11、61-17 、62-1、81、82地號,及屏東縣恆春鎮槺榔林段38-1、44、45、191-8 、191-9 、191-10、191-1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七、承上,如欲聲請准予拍賣之不動產之所有人有變動,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並提出該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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