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趙嘉昇
上列聲請人與方政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抵押權設定資料所載,本件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8 年3月4 日,是請陳報為何相對人至108 年7 月止仍在給付利息?兩造間是否有協議變更清償期日?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相對人有部分清償,為何本金仍為新臺幣152 萬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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