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拍,258,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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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邱志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仟萬元者,二千元。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918 元,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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