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鄭榮平
上列聲請人與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44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上開第一項不動產所有人即相對人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更正相對人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催告通知及將該催告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欠款①1,700 萬元、②697,380 元之電腦查詢明細;
並陳報本金、利息還款情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