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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 理 人 洪世傑、許宏存、洪子涵
上列聲請人與郭樹山、郭碧惠、郭秀聰、郭秀速、郭榮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樹山、郭碧惠、郭秀聰、郭秀速、郭榮華、債務人鍾政嘉即鍾振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核相對人郭順富已死亡,故請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四、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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