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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相 對 人 羅帛申拉A奧未登壽即LOPECINDA‧A‧OBEDENCIO即 張恩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
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恩豪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7 年9 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 年8 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張恩豪向聲請人借款95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7 年9 月13日起至114 年9 月1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債務人借款部分自108 年6 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54,599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恩豪於108 年7 月14日死亡,核其繼承人羅帛申拉A 奧未登壽即LOPECINDA ‧A ‧OBEDENCIO 未辦理拋棄繼承,此有本院108 年10月18日屏院進家慧字第1080025738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羅帛申拉A 奧未登壽即LOPECINDA ‧A ‧OBEDENCIO 為被繼承人張恩豪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清償欠款,是聲請人依據借款契約書第8條第2項但書「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另信用卡部分結至108 年10月3 日止尚欠本金8,071 元及利息、違約金,其繼承人亦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欠款帳務明細資料、繼承系統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羅帛申拉A 奧未登壽即LOPECINDA ‧A ‧OBEDENCIO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訟送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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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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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東港鎮 │新信│ │164 │ │0 │0 │77.4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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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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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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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1 │船頭路23之30號│新信段164地號 │加強磚造、│一層45.58、二層45.58,│ │全部│ │
│ │ │ │ │二層樓房 │總面積91.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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