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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相 對 人 陳梅桂
陳桂玉
陳滿足
王碧珍
王碧慧
王小萍
王晴秋
林慧容即林陳桂貞之繼承人
林世宗即林陳桂貞之繼承人
林慧芬即林陳桂貞之繼承人
林惠芳即林陳桂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
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永和於民國81年5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1年5 月25日起至111 年5 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另於81年11月5 日,上開抵押權設定,因權利總價值擔保金額增加,變更為216 萬元,亦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陳永和邀同相對人陳梅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8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85年11月9 日起至92年11月9 日止,第一次繳息日為85年12月9 日,嗣後每一個月繳納一次,並有利息、違約金及特約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期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87年10月9日起即未繳息,尚欠本金18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陳永和於87年10月1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陳蔡枝荏繼承,上開債務並經聲請人對其繼承人陳蔡枝荏聲請強制執行未果,亦有屏院高民執荒字第92執10524 號債權憑證附卷可稽。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後又因陳蔡枝荏於102 年11月18日死亡,嗣於104 年9 月30日始因辦理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梅桂、陳桂玉、陳滿足、王碧珍、王碧慧、王小萍、王晴秋及林陳桂貞,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其後繼承人林陳桂貞又於107 年3 月11日死亡,核其繼承人林慧容、林世宗、林慧芬及林惠芳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此有本院少年及家事法庭109 年3 月17日回覆之民事庭查詢表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林慧容、林世宗、林慧芬及林惠芳為被繼承人林陳桂貞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被繼承人林陳桂貞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綜上所陳,本件聲請人之債權迄今仍未受陳永和之繼承人清償完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申請書、擔保放款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執10524 號債權憑證、林陳桂貞繼承系統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梅桂、陳桂玉、陳滿足、王碧珍、王碧慧、王小萍、王晴秋、林慧容、林世宗、林慧芬及林惠芳,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等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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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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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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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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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佳冬鄉 │塭仔│ │1122 │ │0 │0 │20.32 │全部 │重測前:塭豐段3052地號;所有│
│ │ │ │ │ │ │ │ │ │ │ │權人:陳梅桂、陳桂玉、陳滿足│
│ │ │ │ │ │ │ │ │ │ │ │、王碧珍、王碧慧、王小萍、王│
│ │ │ │ │ │ │ │ │ │ │ │晴秋、林慧容、林世宗、林慧芬│
│ │ │ │ │ │ │ │ │ │ │ │及林惠芳公同共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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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佳冬鄉 │塭仔│ │1124 │ │0 │3 │12.19 │全部 │重測前:塭豐段3053-1地號;所│
│ │ │ │ │ │ │ │ │ │ │ │有權人:陳梅桂、陳桂玉、陳滿│
│ │ │ │ │ │ │ │ │ │ │ │足、王碧珍、王碧慧、王小萍、│
│ │ │ │ │ │ │ │ │ │ │ │王晴秋、林慧容、林世宗、林慧│
│ │ │ │ │ │ │ │ │ │ │ │芬及林惠芳公同共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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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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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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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36 │塭田路97巷6號 │佳冬鄉塭仔段11│加強磚造、│一層56.33、二層61.92,│屋頂突出物│全部│重測前:塭豐段104 建號;│
│ │ │ │24地號 │二層樓房 │總面積118.25 │2.42 │ │所有權人:陳梅桂、陳桂玉│
│ │ │ │ │ │ │ │ │、陳滿足、王碧珍、王碧慧│
│ │ │ │ │ │ │ │ │、王小萍、王晴秋、林慧容│
│ │ │ │ │ │ │ │ │、林世宗、林慧芬及林惠芳│
│ │ │ │ │ │ │ │ │公同共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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