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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相 對 人 許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瑞祥分別於民國①106 年6 月14日、②107 年2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76 萬元、②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6 年6 月2 日、②137 年1 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張瑞祥向聲請人借款①230 萬元、②5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6 年6 月16日起至126 年6 月16日止、②自107 年2 月2 日起至112 年2 月2 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 年4 月17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玉珠,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詎上開債務債務人①自108 年7 月16日起、②自108 年7 月2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110,237元、②369,465 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08 年11月12日發函通知逾期繳款,債務人並於108 年11月14日收受通知亦仍未受清償,依約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信用卡部分,尚欠本金39,715元及自108 年11月19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逾期繳款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許玉珠、債務人張瑞祥,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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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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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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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水源│二 │19 │ │0 │11 │28.00 │10000 分│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之301 │:張瑞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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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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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備 考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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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21 │瑞光路2段2巷12│屏東市水源段二│鋼筋混凝土造│第六層98.40,總面積98.│陽台9.69 │全部│共有部分:水源段二小段2030│
│ │ │號6樓之1 │小段19地號 │、七層樓房 │40 │ │ │建號**1,405.75平方公尺,權│
│ │ │ │ │ │ │ │ │力範圍:10000 分之301 ;信│
│ │ │ │ │ │ │ │ │託委託人:張瑞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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