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正賢
相 對 人 劉宛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袁安璞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4 年7 月20日起至109 年7 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嗣於104 年9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47 萬元之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9 月2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其後債務人再向聲請人借款②186,000 元、③687 萬元,借款期間為②自104 年9 月9 日起至114 年9月9 日止、③自104 年9 月9 日起至134 年9 月9 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債務人信用卡部分,自108 年6 月10日起即未繳款,尚欠本金42,821元及利息、違約金;
借款部分①自108 年6 月10日起、②自108 年4 月9 日起、③自108 年4 月9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0,721元、②122,751 元、③6,222,299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 年9 月2 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劉宛真,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信用卡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劉宛真、債務人袁安璞,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長治鄉 │香潭│ │1074 │ │0 │1 │86.88 │8分之1│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 │:袁安璞 │
├──┼───┼────┼──┼──┼────┼─┼──┼──┼────┼───┼─────┤
│002 │屏東縣│長治鄉 │香潭│ │1074-55 │ │0 │1 │26.45 │全部 │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 │:袁安璞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備 考│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64 │香楊路81之19號│長治鄉香潭段10│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0.57 、二層60.75 、│陽台12.34 │全部│信託委託人:│
│ │ │ │74-55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47.38 ,總面積168.70│ │ │袁安璞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