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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孫清文
相 對 人 廖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潘正洋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5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①105 年12月29日起至108 年12月22日止,依借款契約書約定之利息及計付方式循環動用本借款,且應於借款期間屆滿之日,完全清償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項目,且有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於105 年12月30日,以相對人廖金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⑴148 萬元、⑵20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 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信用卡契約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5 年12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再向聲請人借款②23萬元、③123 萬元,借款期間為②自106 年1 月6 日起至111 年1 月6 日止、③自106 年1 月6 日起至120 年1 月6 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債務人①自108 年11月21日起、②③均108 年9 月6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500,000 元、②110,069 元、③1,027,622 元及利息、違約金,嗣經聲請人於108 年11月28日向相對人催告清償債務,相對人並於108 年11月29日收受通知後亦未清償欠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自由貸借款契約、個人貸款專用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存款存摺餘額查詢、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廖金枝、債務人潘正洋,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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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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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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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潮州鎮 │新光華│ │143 │ │0 │3 │74.50 │425分 │ │
│ │ │ │ │ │ │ │ │ │ │之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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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潮州鎮 │新光華│ │155 │ │0 │0 │56.2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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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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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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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 │福康街35巷7號 │新光華段15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27.00 、二層42.00 、三│陽台12.15 │全部│ │
│ │ │ │ │、四層樓房 │層42.00 、四層42.00 、停車│、屋頂突出│ │ │
│ │ │ │ │ │場15.00 ,總面積168 .00 │物5.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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