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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錫勳
上列聲請人與吳進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同段3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吳進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陳報債務人迄今尚積欠之金額。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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