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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杜修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借款明細(表明借款餘額、利息起算日等)。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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