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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碧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村段000000地號及同段102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債務人借款之授信約定書。
四、請提出貴會目前基準利率為何之相關釋明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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